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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哥哥过还是跟姐姐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8:13 南京晨报

  ■新闻提示

  “现在你姐姐、哥哥向法院申请你的监护权,你愿跟姐姐住?还是哥哥住?”昨日上午,面对主审法官的提问,智力有障碍的弟弟李在明,看都不看为争自己监护权打官司的姐姐、哥哥,语无伦次地说出自己的观点:“我不需要人照顾,我自己单独过。”当法官坚持要他选择时,他选择了姐姐,理由是“哥哥把我送精神病院,我不要去。”

  姐姐:他霸占拆迁款,不配当监护人

  “我想当弟弟的监护人,他只想霸占弟弟拆迁款,不配做监护人。”58岁的姐姐李群昨日在法庭上表示。

  李群称,50岁出头的弟弟李在明患有先天性神经精神发育不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03年6月30日,弟弟李在明所在单位南京某汽车修理厂指定哥哥李在军为弟弟监护人。2005年5月,南京市建邺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对弟弟居住的新河口后街某号房屋实施动迁,哥哥以弟弟监护人的身份,全权代理弟弟处理房屋拆迁事宜,代表弟弟领取了补偿款及房票。

  李群诉称,哥哥李在军在领取到补偿款后未将拆迁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数额告知尚有辩认能力的弟弟。更未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用于安置弟弟生活,提高弟弟的生活质量。“更为严重、更为恶劣的是:哥哥李在军在代理弟弟处理房屋拆迁事宜过程中,严重侵害弟弟的合法权益,致使弟弟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仅6万余元,根本无法为其购买屋房屋,使其安居。”李群表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哥哥同时代理女儿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却远远多于弟弟数倍。”

  姐姐李群认为,哥哥这种监护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法院撤销哥哥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弟弟的监护人。

  哥哥:她当监护人目的是为弟弟财产

  “我弟弟的拆迁款不是她说的6万余元,而是15万余元。”哥哥李在军昨日在法庭上反驳说。李在军称,弟弟精神发育不全,1987年曾发病砍伤自己的母亲。当时,他作为弟弟监护人出面担保,使精神病弟弟免于刑事责任。

  “我辛苦照顾弟弟18年,没有人和我争监护权,为什么现在有了拆迁款,她就来要监护权呢?”李在军说,父母去世后,弟弟分得一套新河口后街的房子,离自己家不足200米,平时都是自己照顾弟弟,兄弟姐妹中无人和他争监护权。但自从去年弟弟房屋动迁后,姐姐李群多次上法庭,假以监护人的名义要求他交出拆迁款。姐弟因此多次闹矛盾。

  “我女儿的房子和我弟弟房子同时拆迁,拆迁前,我女儿将房子一半产权给了她姑姑,2套房产拆迁共得46.5万拆迁款,我弟弟得15万余元。”哥哥李在军拿出存折,向法官讲述了弟弟拆迁费安置情况,“现在,我已经花10万多为他在铁心桥买了安置房,还有4万多,我以弟弟的名字存在银行。”

  李在军向法官表示,姐姐平时并不关心弟弟,现在争当弟弟监护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弟弟的财产。“她为了打官司,私自把正在治病的弟弟从精神病院带出来,让他住进敬老院。后来,弟妹们都不同意,她才将弟弟弟接回家住。”李在军说。

  弟弟:我要单独住

  法庭上,李群表示,弟弟虽然患有先天性精神病,但弟弟不患病时神志是清楚的。李群出示了弟弟李在明的书面声明:“他们骗我,我恨死他们,他们就想要我房子……”可这个“他们”究竟指的是谁?

  庭审中,法官传弟弟李在明以证人身份到庭。在回答法官的问话中,李在明情绪激动,语不达意的表述中,他嘴里多次喊出“骗我房子”、“不需要人照顾”、“单独住”、“不要进精神病院”等词语。

  法官:如果有人欺负你,你会找谁来帮你?

  李在明:有理说不清,不如自己解决。我不需要人照顾。

  法官:不需要人照顾?那你愿意单独住,还是跟姐姐、哥哥住?

  李在明:单独住。

  法官:但现在你哥哥、姐姐都向法院申请当你监护人,你觉得谁照顾你好些?

  李在明:我要姐姐当监护人。哥哥会把我送精神病院,我不要进去。

  旁听市民:监护权官司“跑题太远”

  昨日,由于姐姐李群与哥哥李在军都愿意调解,法院没有对此案当庭作出宣判。等候在庭外的李在明的二姐激动地表示:“作为弟弟的亲人,我真不愿看到兄弟姐妹打这种官司。我弟弟生病又不是1天2天了,为什么这么多年都没人出来说:‘我要做监护人!’偏偏在弟弟拿到拆迁款后,冒出了争做监护人的现象?难道不做监护人,就不能照料弟弟了吗?”

  有旁听观众痛心地表示:这场监护权官司姐姐与哥哥金钱争论太多,而对如何照料被监护人李在明,双方几乎没有说,真是跑题太远。

  法官:我国监护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建邺区法院民庭副庭长欧雨农昨日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容易产生纠纷。这些纠纷只要诉至法院,最终承办法官都会按照现有法律作出一个判断。但可惜的是,这个判断不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欧庭长介绍,关于如何履行监护职责,在世界许多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立法。比如日本,将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院或其他类似场所,应经过家庭法院许可。在法国、德国、瑞士的法律中,有专门关于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内容,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现金、无记名证券的特别管理、个人财产情况报告制度等。

  作者:建民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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