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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令下达后不得给违建供水供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3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芳)昨天,记者从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获悉,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供水、供电等部门在接到强制拆除通知后,将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服务。

  据了解,此次查处由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牵头,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务、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供水等数十家单
位共同参与。

  《意见》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在接到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通知后,应在强制拆除前停止相关服务。

  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要在有关部门的通告期限内自行拆除,其中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等执法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如果继续施工,执法部门有权对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如果违法建设占用的是绿地,占地人除了拆除建筑还要恢复绿地。根据《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将责令违法占地人员恢复占地原貌。

  参与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将受到处罚。《意见》规定,参与新建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了罚款和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警示外,6个月内不能再承揽本市业务。RJ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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