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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前天送人了昨日又被要回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9:39 沈阳晚报

  吉林来沈打工女青年李某未婚生下一名女婴,因经济窘迫无奈之下,准备将孩子卖人。在记者的相劝下,李某收回卖孩子的想法,要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4月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李某因为不符合送养的条件,其送养女婴的行为违法。

  4月24日上午8时许,记者在皇姑区妇婴医院三楼住院处见到李某,却不见女婴。原来,在4月23日晚,一对40多岁的夫妻想领养孩子,是经人介绍来的。在知道对方有一定的经
济条件后,李某决定将女婴送给这对夫妻抚养。当晚,这对夫妻便将女婴抱走了。当记者追问道是否对领养者的身份进行核实时,李某表示没有,因为是某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的,所以比较放心。记者得知,对方给了李某3000元钱,说是给的营养费。

  得知记者前来采访后,介绍他人前来领养女婴的某部门工作人员虽然一直没有出现,却紧急地与领养者取得了联系,劝说已领养的夫妻放弃领养。当日12时许,孩子被抱回来。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一位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李某,要将孩子送养他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其中,这里所讲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是指身上肢残或身有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该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李某身体健康,有着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其不符合送养条件。这种情况下,李某是不能将自己的非婚子女送人抚养的,如果李某将孩子送他人抚养或卖给他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已构成了遗弃罪。

  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热心的王女士表示,她们可以继续在经济上给予李某母女一定的照顾,帮助她们渡过难关。本报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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