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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10 新华网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新闻聚焦价格听证会,在过去几年里一直是中国政府管制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设领域的关键词,但正面临着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社会公众对价格听证会的“审美疲劳”越来越明显;有些价格听证会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价格听证会基本上成为“涨价听证会”;公众对听证会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怀疑。听证会正面临着严重的公共信
任危机。而要面对和解决听证会制度的公共信任危机,政府需要认真反思:听证会究竟要听什么?>>>[][]

  价格听证会——中国行政决策的一大进步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第一次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 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就“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方案”进行听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达数千次,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空前提高。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社会听证和公示成为各级政府在作决策时经常采用的方法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就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定了政府规章。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公民有序参与作用日渐彰显 2005年,处处闪动着民众参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身影。物权法草案,征集各界意见1.4万条;个税法听证,全国遴选不同意见、不同地域、不同收入的代表20位;与此同时,政务公开不断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完善,公共事务中调节各方利益机制稳健起步……[][]

  “听证会”成“涨价会”民意难道成形式?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从政府部门“关起门来决策”、一纸通知执行到邀请旁听和举行听证会,这无疑是民主与法制建设进步的体现。然而在我们身边举行的许多听证会,由于现行听证制度的缺陷,往往缺乏统一的听证程序,缺乏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反馈制度,确定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数量和标准不透明,媒体参与度不够,导致“民主”不够民主,甚至“沦落”为徒具形式的“幌子”和“招牌”。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市民:“逢听必涨” 形同虚设 “听证会,听而不证,倒不如说是涨价前的公示会!”采访中,兰州市民刘先生如此直言道。他告诉记者,前年省城兰州取暖费等价格上涨等,都无一例外地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尽管会上百姓代表们慷慨陈词,但会后价格都依然上涨。调查中,七成被访者一致认为,听证会已流于形式或成摆设,像这样“不开也涨、开了也涨”的价格听证会再没有必要去开。[]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大学老师:听证会勿成“失信会”听证制度本是最好地体现了现代行政“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制度安排,其最终目的是保证政府机关的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如今却因为听证会常“走过场”而使听证制度失信于民,导致人们“拒绝参与”,这不能不说是政府部门的一大尴尬。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官员:庞大代表团中,消费者代表往往廖廖无几采访中,省物价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直言道:“听证会代表选择的不科学,是听证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缺憾,只有听证代表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会才能在政策的制定中真正替百姓说话。“这位官员举例道,每次所举行的听证会代表团基本上由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但在这样一个由数十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中,消费者代表往往廖廖无几,在这种代表结构下,恐怕想不涨都难啊![]

  价格听证会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在过去几年里一直是中国政府管制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设领域的关键词,但正面临着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坚守民主底线,当听证会代表和社会一般公众的大多数提出某种利益诉求时,决策者必须作出理性的回应。

  如果价格听证会只是一种表达机制而不是表决机制,那么这实际上进一步要求作为听证会主持者的政府决策部门,应当以更加严肃的、真诚的、负责任的精神认真对待听证会,否则,本来就缺乏严格程序保障的听证会就极有可能成为“做秀”或“过场”,而这将加剧对听证会的公共信任危机。

  一位官员指出,听证会代表的甄选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他们必须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行业,能代表各自的群体,并替他们“说话”,而且这个代表团的成员结构、数量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和原则做到规范化、合理化。然而反观省内的许多听证会则多是由部门主导,经营单位积极跟进及相关利益共同体的附和,再遴选一些消费者代表,简简单单就走完了听证会过场,而价格自然是顺“民意”水涨船高。

  这位官员还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过程缺乏制约。这就导致听证会上辩论得很激烈,听证会后决策静悄悄。听证会代表们的意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最终决策,决策部门对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取舍过程和依据是什么,最后往往都是不了了之。

  五一“黄金周”前,有近1/3的景点顺利通过听证,“涨”了。更有消息传出,很多景点正“憋”着,准备“黄金周”过后再涨。面对着凡“听”必“涨”的听证会,人们不禁发出疑问:为什么屡屡出现听证会代表同意,民众却不同意的事?是不是只“听”未“证”,把严肃的听证会“走了过场”,错表了民意?听证会到底有没有规矩?

  听证会真正价值在于体现公正、民主、公开

  

特别策划: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将继续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稳定居民支出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消费观上,价格听证会应该是一个有效途径。现有的听证会制度应当改进。要增进代表的广泛性,增强听证会的独立性,减少企业或部门影响,把价格听证会开成消费者的“明白会”“放心会”。

  如何保证科学决策,使听证会真正成为公正、有效、科学的“民声渠道”?省政府一李姓官员认为,听证会绝对不是一个表面上的程序,走走过场就算了。政府应该通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来求证政策是否符合民意,而不能把它看作是论证自己政策合理的论坛,听证会应该给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更多的发言权。针对目前听证会意见在决策环节能否得到合理采纳,还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这就要求我们要实实在在地“问计与民”,不能图形式。

  “听证会不仅要在形式上‘像模像样’,在内容上也要进一步完善,体现听证制度的真正价值取向,确定一个公正、民主、公开的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确保听证会成为民意的最真实反映,要让每一个代表都接受公众的监督使他们能够全心全意捍卫公众的利益。最后还要通过完善立法,让有关部门在决策过程中真正采纳公众的意见,以体现最真实、最广泛的民意。”一社会人士如是说道。

  “听证会的质量急需提高,在当前公众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应考虑让更多的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士参加听证会。因为参加听证会仅有一腔热情是不够的,由于许多代表对听证内容,缺乏真正的研究,讨论问题过于泛泛,反而不利于民意在决策中的真正落实。”甘肃政法学院的李教授如此坦言。

  西北民族大学的钟处长认为,听证会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将决策调整的受益者、承受者等利益相关人员同时引入决策程序。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努力缩小不同利益主体在掌握信息方面的差距,要尽早公开有关价格听证会的资料,以便让相关内容及时与社会见面,让各界人士有足够的时间来酝酿,提出各种意见;政府价格决策部门也应尽早收集各种意见,早做酝酿使听证会摆脱更多“作秀”,增强其对价格调整结果的牵制力,让听证会切实“问计与民”。

  新华网时政部制作 责任编辑:王永霞

  第四,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新的进展。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和以往相比具有显著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形式多样和便捷,包括网络、信件、传真等多种形式,共提出意见11543件,是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二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台、报纸、网络等都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广泛报道;三是及时向社会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前后三次将人民群众的意见整理汇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了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四是积极宣传物权法有关知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宣传。这些做法,进一步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回应,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回应,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达4982人。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选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陈述人。听证会从公众陈述人的遴选、陈述人陈述意见、新闻报道等方面都坚持民主、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举行听证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是推进立法民主化、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重大举措和有益尝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从闭门决策到开门立法 公众更多地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十五”成就: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人们不再为繁琐的行政审批闹心;司法机关更关注普通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各级法院敞开立案之门,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试点范围。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规范中发展,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内容不断丰富。

  数据支撑:我国85%的农村已经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8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仅在2004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了33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25件。

  热线链接:“‘十五’期间,我国立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向着民主立法的方向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如关于婚姻法、物权法、城市收容遣送办法等的讨论,北京和其他一些省市有关限养、禁放、物业等问题的立法听证会等受到的民众关注程度,在立法发展史上都是空前的。人民群众成为推动我国法制发展的真正动力。

  社会听证和公示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在作出决策时经常采用的方法。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就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定了政府规章。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就“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方案”进行听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达数千次,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空前提高。

  (参考)

  公共信任危机逼近价格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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