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根据受害人收入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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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工人日报》报道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新标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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