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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委屈奖"是人格被市场异化的产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13 广西新闻网

  据《信息时报》4月24日报道,在行驶过程中,北京市716路公交车司机徐师傅面对一名乘客的辱骂,概不还口。车队为了表彰徐师傅顾全大局、忍辱负重的行为,为他向巴士新奥分公司申请了100元的“委屈奖”。

  当前,“委屈奖”在一些服务类企业如宾馆、酒楼、城市公交等频频出现,且越来越被服务业所认同和推崇。站在企业的角度,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面对顾客的无理
要求甚至人格上的侮辱,忍气吞声,不作辩解,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站在员工的角度,丧失的则是人身权利。人格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委屈奖”则是服务业在市场博弈中,员工人格服从于企业经济利益的异形产物。

  中国人向来崇尚人格尊严,古有“士可杀,不可辱”的训导,当今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任何企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权利。

  举个例子,一名乘客殴打司机,法律在这时候就赋予了司机正当防卫的权利,包括躲避、制止、还击等,怎么能鼓励司机“打不还手”呢?请记住,人与人是平等的,不能说提供服务的人就应该丧失了法律规定的权利。

  从道德层面审视服务业“委屈奖”,无助于弘扬正气,无助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相反只会助长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如存在于服务业中的就业歧视,长期以来在世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消除就业歧视一方面取决于公众的道德修养,更重要的是服务业本身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在市场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员工的人身权利是不能作为条件来与经济利益交换的。

  对员工人格的敬畏实则是对企业生命的尊重,和对企业灵魂的铸造。让“委屈奖”从服务业中消失吧,其实员工并不稀罕!员工渴望人格得到尊重,渴望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侵害时有更多的力量帮助他们讨回公道,而不是莫名其妙的“委屈奖”。编辑:黄皓作者: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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