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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人身损害赔偿岂能嫌贫爱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19 广西新闻网

   据报道,山东省将出台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据《工人日报》4月24日报道)。

  实在不愿意相信这则报导内容属实,因为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民意相差太远。按受害者从事行业收入确定赔偿金额,自然是收入高者受益多、收入低者受益少,势必造
成“同命不同价”的结果。

  在法律面前人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这种朴素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似乎无法撼动立法者脑袋里根深蒂固的逻辑法则。其实,“同命不同价”标准的制造者们并非天生嫌贫爱富,只是他们始终自以为是地奉行另一套“公平”准则。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他们遵从的是一种特殊的“成本原则”。他们认为,富人的生活成本高于穷人,同样程度的损害,富人要承担的成本高于穷人,因此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正是在这种逻辑之下,立法者认为城里人的生活成本高于乡下人,故此给予城里人更高的赔偿标准;同理,立法者认为受害者收入越高,承担的成本(如因误工造成的工资损失等)越高,故此以收入标准核算赔偿数额,予以高收入者更高的赔偿额度。

  然而,这种奇特的“成本原则”与法律应当遵从的公平准则格格不入。立法者以经济学的逻辑思考法律问题,忽视了人身权并非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商品。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的直接保护之下;对于此类基本权利,除了平等保护,政府别无选择。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多少,只能依据对于人身权的损害程度确定,而不应当考虑受侵害者的户籍或收入水平。因此,立法者制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只能依据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数额,至于受害者从事哪一行业、有无固定收入一概属于不相关因素。

  此外,即使立法者反对“一刀切”,坚持“区别对待”、将收入与赔偿挂钩,也应当是收入越低、赔偿数额越高。“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区别对待”只有使得处于“最不利状态”的弱势群体获得额外优待,不至于损害社会公平。因为收入越低,对于人身损害的抵御能力也就越低;同样的交通事故,穷人的抗风险能力远低于富人,所遭到的损失更加难以承受。特别是没有固定收入的群体,因遭遇交通意外而倾家荡产的概率更大。因此,若要在“区别对待”中维护公平,法律核定的赔偿数额应与收入水平成反比而非正比。编辑:黄皓作者: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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