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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税局曝光2005年度10起涉税违法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2:0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红泥大酒店偷税案

  2004年7月中旬,南京市地税局局举报中心收到一份反映南京红泥大酒店做假账、涉嫌偷税的举报函。红泥大酒店总部设在外地(杭州),2001年进入南京餐饮市场,曾经在南京饮食业和私营企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该公司开业以来,不仅是所在街道、区招商引资的成功典范、纳税大户,更是南京民营企业创业的一面旗帜。

  市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稽查局成立了“7.26”专案组实施专案检查。专案组经过周密的部署和紧张的稽查,仅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查清了该酒店的全部违法事实,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合计551.78万元。

  经查实,南京红泥大酒店的主要违法事实有:采用截取营业收入现金款等方式偷逃营业税,该单位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16日共隐瞒营业收人210.36万元,其中仅在2003年5月至9月的“非典”期间就隐瞒收入55.93万元;采用虚设供货商、虚列进货、虚开发票的方法虚增成本,在费用列支方面涉及“预提费用”、“递延资产”、“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等账户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小税种上存在漏缴、少缴现象,未申报缴纳2002年、2003年度房产税,未申报缴纳2002年、2003年度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贴花并缴纳印花税;与此同时,该公司还将隐瞒的现金收入向员工发放模糊工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万余元。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对南京红泥大酒店作出了如下的定性及处理结果:应补各税(费)合计322.39万元,其中营业税7.7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05.37元,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3088.78元,企业所得税174.66万元,房产税127.51万元,土地使用税8998.08元,印花税1.39万元,个人所得税9.34万元;加收滞纳金33.48万元,罚款合计196.14万元。此外,因为红泥大酒店2003年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10%以上,此案目前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办)

  “202”电脑版货运假发票案

  从2004年下半年起,全国货运业开始实行电脑开票,该种发票印制过程较复杂,科技含量较高。尽管如此,仍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挺而走险,制造出模仿逼真的电脑版货物运输假发票,用于谋利。

  2005年2月2日,南京市地税局沿江开发区辖区内的一家联运公司会计急匆匆地来到柜台前鉴别一张电脑版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由于不久前税务部门刚刚对运输行业使用的发票进行换版,经税务人员初步查验,发现此票存在诸多疑点:票面上无税控码,发票代码不符,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栏上有刷“胶”痕迹等,再进行网上比对查询,税务人员发现发票上的运输单位——南京万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这是张假发票!

  随后,市地税局征管处和驻区公安分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等相关部门对假票进行了分析研究,决定成立“202”假发票专案组,组织实施侦破工作,铲除这颗“毒瘤”。

  经调查,前来鉴定发票的这家联运公司在经营货运业务过程中与一名叫魏振锋的人有业务往来。魏协助运输钢材六至七批次(从南京钢铁厂运至无锡、常州),货到之后该公司以现金形式向魏某支付运费;并商定在最后一次货物运输完毕(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元整),由魏某一次性将货运发票汇总开至该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专案人员对魏某进行了耐心布控和跟踪,两个多月后,终于掌握了他的上线,并于4月27日拘留魏的上线嫌犯2人,同时起获部分销售记录。

  被抓获的2名嫌犯名叫刘锦明、夏成宇,户口系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初中文化。他们分别在南京尧化门、仙林新村租有固定住所。嫌犯刘锦明于2005年1月初接触嫌犯夏成宇,二人密谋共同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货运假发票,商定由刘出资,夏跑腿。具体由刘犯负责找上家出资购得假票交夏犯,夏犯负责寻找下线客户卖出假票并收回票款交刘犯,两人分别非法从中牟取利差。

  目前,案犯刘锦明、夏成宇因非法出售假发票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刑5个月和3个月。(南京市地税局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查办)

  南京昊印工贸有限公司偷税案

  南京昊印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及经营地位于江宁区民营科技园内,自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被群众举报到地税部门。江宁地税局于2005年6月23日组成专案组,迅速对该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由此揭开了该公司利用“空壳公司”使原生产经营用地变更为综合用地,变相经营房地产以达到偷税目的的层层迷雾。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原名为“江宁县方园家具用品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由孙宏图和孙洪林共同出资,法人代表为孙宏图,注册资本为50万元。1999年10月,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南京昊印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孙洪林。之后,公司又于2000年4月再次进行了变更,法人代表为孙鸿星,经营项目由原来的家具生产变更为五金、百货、化工、建筑材料、日杂等。该公司为家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实体没有办成,在成立后的短短几年里,其名称、经营项目、法人代表发生了多次变更,但依法取得的经营用地却从来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成为名符其实的“空壳公司”。最后该公司将原生产经营用地改变为综合用地,将经营用地盖成既有门面房又有普通住宅的商住楼,并已全部售出。这些,检查人员从调查掌握的房屋转让契约、房产证和该楼住户房屋购置情况等证据中得到了证实。

  根据该公司发生“开发、销售房地产”应税行为,且没有办理应税事宜而造成偷税的违法事实,江宁地税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补征营业税26.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5万元、印花税2625.35元、土地增值税7.81万元、企业所得税22.68万元。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滞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此外,因为该公司的涉税行为已符合税法对偷税行为的界定,其涉税行为被定性为偷税行为,并处以0.5倍罚款。最终,南京昊印工贸有限公司应补征税款59.38万元、滞纳金9.29万元及罚款13.12万元,共计81.80万元。(江宁地税局查办)

  南京惠祥运输公司假发票抵扣税款案

  2004年底,南京市地税局接到一份举报,举报南京惠祥运输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并利用假发票抵扣税款等问题。稽查局第一分局接到案件后,历经近半年的内查外调,终于查清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稽查人员首先通过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和走访属地管理分局,摸清了惠祥公司发票领购、纳税申报、资金、人员及车船等情况,及运输业务的相关流程,并通过外围调查,掌握其运输业务操作方法和结算情况。

  为了证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税务稽查人员采用内查的方式核实其车船情况,通过内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式核实其发票开具情况。

  内查表明,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从事货物联运和水陆联运。由于运力受到限制,该公司将部分公路业务转给其他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全部由外籍船只承运,该公司向托运方开具货运发票,并从其他运输方取得发票用于抵减营业额。

  经过认真的梳理分析,专案组选择无锡、盐城、姜堰等地进行外调。经当地地税局对相关发票进行鉴定,证实有的发票是假票。掌握假票线索后,专案组采取了调账检查,组织人力将其开具和接受的所有800多份发票登记造册,以及外调和函调相结合等措施,最终查实,该公司用于抵减营业额所取得的发票中属于假发票的有34份,金额达222万元,均已经用于抵扣应纳税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地税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补征营业税48801.98元和33128.89元;对其“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81930.87元。同时,因该单位2003年偷税金额超过1万元,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32.2%,涉嫌构成偷税罪,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此案被移送司法机关做进一步处理。(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第一分局查办)

  南京福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偷税案

  南京福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主营业务为油品、散化、杂货代理,公路、水路、联运运输代理等。印花税采取核定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采取汇算清缴方式在地税缴纳,购领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代理业发票。

  经过税务部门稽查人员的仔细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偷逃营业税。其中,该公司在2002年收取交通运输代理业发票10.05万元,收取装卸专用发票12.54万元、港口业务专用发票2.71万元,均直接冲抵了应税收入。2003年收取交通运输代理业发票87.85万元,收取装卸专用发票9.9万元、扬子石化专用铁路应由扬子石化承担的铁路货运发票14.74万元,也直接冲抵了应税收入。2004年1—6月间,该企业又收取仓储、装卸专用发票和港口业务专用发票若干,并冲抵应税收入。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该公司收取的运输代理发票、装卸专用发票等均不得抵扣应税收入,必须就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全额征税。二是偷逃企业所得税。2003年度,该公司收取外单位的货运发票在本单位入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做纳税调整。三是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针对这些违法事实,地税机关最终补征其营业税7.1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81.55元、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2846.60元;补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3.1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9297.31元。同时,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少列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5.38万元;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因本案中该公司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56.77%,涉嫌构成偷税罪,地税机关也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将此案立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办)南京三色染织厂偷税案

  南京三色染织厂于1997年10月成立,坐落于六合区雄州镇朝天街42号,经营业务为色织棉布制造。2004年9月28日,该厂对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经济性质为集体,下设有三色浴室、巾帼培训中心和再就业中心。

  经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南京三色染织厂主要存在如下税收违法事实:

  设置账外账,收入少缴地方各税:该厂下设三色浴室账、巾帼培训中心账和再就业中心现金日记账等“账外账”,1997年至2004年共计取得收入126.94万元,未申报地方各税。支付个人股息1075元,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还隐匿了应纳增值税收入260.54万元。

  账面收入少缴地方各税:2001至2003年,该厂共取得房屋租金收入52.69万元,另外在2003年7月增加房产原值5600元,均未申报地方各税;支付个人股息6.83万元,支付个人收入2.05万元,均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2至2003年度实收资本增加9.40万元,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2003年度缴纳增值税7008.36元,未申报地方各税费。

  此外,该厂还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补征营业税8.9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4.54万元,同时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4816.26元;补征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3853.01元;补征房产税10.8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3.27万元;补征土地使用税2.6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8240.73元;补征个人所得税1.74万元;补征印花税4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2.51万元。此外,税务部门还对该厂设置账外账隐匿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的行为处以罚款15.74万元;对其不申报少缴2001至2003年从价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以罚款3.54万元;对该单位应扣未扣2001年6月至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6855.3元;对该厂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处以罚款47元。累计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76.28万元。(六合地税局查办)

  付雨蓬等14人销售假发票团伙案

  2005年7月19日,南京市地税局白下税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新街口天丰大酒店及张生记酒店附近,有多名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该局领导当即决定,由检查所、公安办联合进行暗访取证。从暗访的情况看,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猖獗,人数较多,直接影响到新街口商贸区的形象。地税分局和公安分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针对暗访情况,及时研究抓捕方案。

  21日下午4点,白下公安分局组织了30多名警力与税务干部,密切配合,开展抓捕行动,当场抓获正在兜售假发票的付雨蓬、付晓、付玉庭、付玉文、杨凯等14名不法分子。14人均系安徽太和县郭庙乡人。此次抓捕行动,有力地打击了不法行为,维护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初步清点,查获的假发票涉及国、地税发票种类达70种之多,新、老版发票均有,发票涉及江苏各地、上海、浙江省、安徽省。发票共计10546张,其中金额版发票9144张,金额534.89万元(含税控机打票379张,金额426.54万元,税控机打票中单张最大金额为52880元),主要以地税发票为主;空白发票1402张,其中百万元版3张,十万元版109张,万元版667张,千元版224张,百元版399张,主要以国税发票为主,空白发票金额为20833.65万元,总计21368.54万元(约2.14亿元);新版服务业发票和定额发票比重较大。经过公安部门审理,14人中6人被逮捕,7人被劳教,1名学生经教育后释放,近期法院将作出宣判。(南京市地税局白下税务分局查办)

  南京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偷税案

  成立于1996年8月的南京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主要经营钢材、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五金等。

  经过税务部门的认真稽查,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999年至2003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271.86万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等;从1999年3月起,该单位使用出租位于南京铁路南街47、49号间仓库,从2003年11月起该单位使用位于南京铁路南街47号小二楼办公,均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1至2004年,该公司签订总金额共计为94.62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1999至2003年,该公司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未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此外,该公司在2002至2003年期间,发放员工工资薪金、过节补贴时,未按规定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1999年至2004年收取的部分房屋租金,未按规定开具房屋租赁发票等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税务部门最终认定,南京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99年—2003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构成了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达15.67万元,定性为偷税。同时,补征营业税5198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9.22元,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2079.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761.08元,印花税946.2元,企业所得税85488.69元。此外,该公司还需向公司员工补扣个人所得税7475.01元。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还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88414.79元,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0149.57元。鉴于该公司累计偷税已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标准,目前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办)

  淳溪镇水上运输服务站偷税案

  高淳县淳溪镇水上运输服务站在发票上动歪点子,在发票开具时大头小尾,试图蒙混过关少缴税款,最终却难逃税务稽查人员的法眼,并因此受到税法的重罚。

  高淳县淳溪镇水上运输服务站成立于1999年12月。税务稽查人员在调取该企业2003年度有关纳税资料、发票开具情况及经营状况,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后,从企业报表中未发现纳税异常情况。但稽查人员同时注意到,该企业发票使用较多,开具对象复杂,虽然从报表中未发现问题,但是否会在发票开具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于是,检查人员有选择性地从企业的账簿中分别抽取10份发票,发出了协查函,很快有了回音,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证明该企业确实存在“开票方面”的问题。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开具的发票,有针对性地再次进行了协查,问题终于“大白于天下”。从协查的6份发票看,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存在开具日期不一致、付款人不一致、金额不一致、使用发票专用章不一致等现象,其中一张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金额相差85万多元。经过核实,6张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金额相差共计221.30万元,从而导致企业偷逃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数额达7.08万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655元。

  高淳县淳溪镇水上运输服务站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造成少报税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被高淳县地税局定性为偷税,最终税务机关对该运输服务站所偷税税款处以3倍罚款,并按规定进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计29万元。另外对被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高淳县地税局查办)

  南京摩托车制造厂偷税案

  南京摩托车制造厂成立于1991年7月1日,登记注册类型为集体企业,主营业务为

机动车辆(制造销售),兼营摩托车技术服务等。2003年度,该厂共计实现销售收入32.27万元,利润总额为-135.07万元,已缴地方各税及附加共计15844.77元。2004年度,南京摩托车制造厂实现销售收入仅有15811.96元,利润总额为-346.98万元,当年该厂共缴纳地方各税及附加548.79元。该单位的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则采取汇算清缴方式缴纳。

  经过对南京摩托车制造厂2003和2004年度账簿、报表、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检查,税务部门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3年度共取得服务费收入517.85万元,其中尚有计税金额493.4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此外,2004年度,该厂取得的服务费收入11200元中,也有计税金额6200元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费。

  针对该厂的违法事实,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地税局稽查部门作出如下的处理意见:补征2003和2004年度营业税24.7万元,补征2003和200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72万元,补征2003和2004年度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9880.88元。此外,税务部门还对该厂2003和2004年度少缴纳的营业税加收滞纳金6.25万元。

  因为南京摩托车制造厂在2003和2004年度期间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部门最终对此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合计13.21万元。同时经过仔细检查和统计,南京摩托车制造厂在2003和2004年度的偷税数额被认定为264313.46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0.96%,已达司法移送标准,目前此案已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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