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合同签订“租赁” 收款注明“售房” 小楼“身份”成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1: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4月22日,在淮南东方医院(原淮南矿务局第三矿工医院)大门口开超市的韩先生,因其使用的房屋是“租的”还是“买的”,和东方医院没有达成共识,医院停供了韩先生超市的水和电。

  据了解,1999年9月20日,东方医院和韩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第一条约定,东方医院大门西侧的上下两层小楼,建筑面积为102.83平方米,租赁给韩先生,
租期为30年,韩先生一次性交清租金14万元。该合同的第5条又约定,租赁期届满,韩先生仍可无偿继续使用该房屋直到房屋报废。同年11月15日,东方医院在收取韩先生交来的14万元时,用的是淮南矿务局房地产收据,收款事由一栏对收的这笔款的定性,却不是租金,而是售房款。对此韩先生解释说,这栋小楼当年是医院卖给他的,因为医院没有经营房地产的资格,故合同签的是终身租赁,收款标明的是售房。

  这栋小楼究竟是“租”还是“售”,记者见到了东方医院党委王书记,王书记说该医院公安科正在调处此事。据医院公安科朱科长介绍,既然合同签的是租赁,就不应该是出售,对该医院收款凭证记载的是出售,朱科长表示对当年的事他不清楚,现在医院决定要收回房屋,他们只能围绕着如何收回房屋做工作,医院承认收回房屋违约,愿出违约金,但在该房是租还是售没能和韩先生达成共识时,只有先通知后勤部门停了该房的水电。

  (韧毅 石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