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租赁” 收款注明“售房” 小楼“身份”成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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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1:0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4月22日,在淮南东方医院(原淮南矿务局第三矿工医院)大门口开超市的韩先生,因其使用的房屋是“租的”还是“买的”,和东方医院没有达成共识,医院停供了韩先生超市的水和电。 据了解,1999年9月20日,东方医院和韩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第一条约定,东方医院大门西侧的上下两层小楼,建筑面积为102.83平方米,租赁给韩先生,
这栋小楼究竟是“租”还是“售”,记者见到了东方医院党委王书记,王书记说该医院公安科正在调处此事。据医院公安科朱科长介绍,既然合同签的是租赁,就不应该是出售,对该医院收款凭证记载的是出售,朱科长表示对当年的事他不清楚,现在医院决定要收回房屋,他们只能围绕着如何收回房屋做工作,医院承认收回房屋违约,愿出违约金,但在该房是租还是售没能和韩先生达成共识时,只有先通知后勤部门停了该房的水电。 (韧毅 石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