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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新规:警察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1:25 都市快报

  专家:对保障被告人权益意义重大对构建法治浙江有积极作用

  在未来的某天法庭审理中,警察将站在证人席位上,和被告人面对面。这一在国外电影中常见的镜头,不久将出现在浙江人身边———温州洞头公检法联合出台规定:今后侦查人员在有关规定范围内,必须出庭作证,以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的发生。

  “警察出庭作证,最大好处就是体现了平等。”昨天下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小平评价。

  浙江省高院专家称,以制度形式将“警察出庭作证”固定下来,在浙江还是第一次。

  嫌疑人翻供催生新规

  “以前检察员按照警方的侦查记录照本宣科,当被告辩护人提出异议时就很被动。”洞头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池进峰说,法庭此时一般只有两种选择———退回补充侦查或认定有罪。

  退回补充侦查,往往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对被告人来说,在有异议的情况下认定有罪,则很难使人信服,甚至会发生冤案错案。

  而最近出台的这项新规,其实源自一起抢劫案。正是这起抢劫案的审理,使当地公检法觉得有必要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探索,并形成制度。

  池进峰回忆,去年10月,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移送到检察机关后,该犯罪嫌疑人翻供说民警在审讯时“诱供”,且有体罚行为,采集的审讯笔录是无效的。

  法院最终决定邀请当事民警出庭作证,一起无事生非的翻供被有力推翻。

  不是所有庭审都要警察出庭

  值得注意的是,洞头此次出台的《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中,规定了侦查人员(包括自侦)出庭作证的范围,而不是指所有庭审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证。

  “案子应该是具有争议性的。”池进峰说,具体情形包括: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发生或当场抓获犯罪行为人的;对报、破案过程出庭作证并证实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的。

  此外,如果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侦查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有较大出入,且难以判断孰是孰非的;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有异议的;或对证据有重大疑点;涉嫌使用“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的,以及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侦查人员也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询问。

  在具体操作上,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向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者公诉机关,拟出作证侦查人员名单,法院也可依职权直接决定侦查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

  《规则》规定,法院将在开庭3日前,书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除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就必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到。

  律师:辩护空间更广阔

  对于洞头这一新规,唐小平律师认为,对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他说,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庭往往根据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认定案件事实。但同时,犯罪嫌疑人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心理和行动上都处在不自由状态,口供往往并非对客观事实的反映。

  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证据都应经过法庭质证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让唐小平觉得遗憾的是,在涉及犯罪现场情况、是否有自首情况时,以往很大程度上都是办案民警说了算,而用不着法庭质证。

  “警察以平等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空间就广阔了。”唐小平说,这必将推动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更加公开公正。

  专家:走向法治的可喜一步

  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刑法学教授阮方民评价,此举迈出了走向法治的可喜一步,对构建法治浙江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本身应当受到公众监督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这也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他说,在约束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和审讯活动的同时,这一制度还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阮方民认为,此举应该在浙江成为普遍现象。

  (记者叶建良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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