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干部挪用孩子收养费炒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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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1:44 华夏时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了解到,挪用数百名被收养孩子的收养费进行炒股,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原助理调研员、安徽省婚姻收(送)养服务中心原主任刘某,近日因挪用公款罪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因该中心会计辞职,刘某将代收的230名被收养孩子的收养费,共计12万余元并未入账,而是将其中的11万元用于购买股票,案发后才归还。鉴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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