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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妇女不纳入生育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1:44 华夏时报

  生育费用和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

  本报实习生王禁报道“来京务工人员未纳入参保范围,其在京生育,所需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记者昨天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市政协委员左立臣提出的相关建议做出回
复。回复中表示,去年出台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只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而不涵盖来京务工及非城镇户口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将来京务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将加大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成本,不利于她们在京就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表示,按照国务院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非北京户籍的妇女在京生育,所需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她们的生育权益是有制度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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