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安全事故责任人最高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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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2:31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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