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迟交房 开发商理亏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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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2:38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储白珊 实习生 陈禹默 通讯员 林哲森
本报讯 本该2005年3月交付的房子,拖到7月才交,几十名业主已经很郁闷了,没想到入住之后,房子还出现多处问题。愤怒的业主们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后,开发商给出迟交房的理由是———高考期间严禁施工,施工期间还被限电。经好几个月的审理,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的几十位业主得到了终审福州市中院的支持。 这几十名业主都是在2003年陆续与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时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必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给业主们,如果延期,每日支付违约金20元。但事实上,开发商延迟到当年7月17日才交房。业主们入住后发现,房子日常用电没有达到使用条件,卫生间排气管道也有问题,于是业主们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让住房能正常使用。 针对业主们的起诉,开发商认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了不可抗拒因素的干扰:包括台风,停电和高考期间严禁施工,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工期拖延。 官司一打就是半年。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必须赔偿相应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对高考期间环境噪音污染的监管,以及电力部门适时限电停电,是常年存在的客观事实,房地产开发商应当预见到,所以,这些因素不属于政府政策性调整因素,更不是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