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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骗奸女生学校隐瞒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2:56 现代快报

  据《西部商报》报道放学后,男女同学在教室内发生性关系。学校发现此事后,竟要求学生向家长隐瞒,家长在得知真相后,将学校和该男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女儿6900元。

  女生放学后遭侵害

  文娜娜是兰州某学校六年级的学生,今年13岁。2005年6月的一天,中午放学后,娜
娜被同校八年级的男生张山骗到学校一间教室内,并发生了性关系。该校值班室人员发现后,将此事向学校进行了汇报。但学校不但没及时将此事告诉娜娜的家长,反而隐瞒事实真相,不让娜娜告诉任何人。

  当日是周五,下午5时许,娜娜的父亲按时前往学校,将女儿接回家中,班主任老师闭口未提此事。回家后,娜娜不吃不喝不说话,躺在床上不起来,女儿的这种异常反应引起了父亲的注意。第二天,娜娜的父亲带她到医院进行检查,才得知女儿近期发生了性行为。

  在父亲的一再追问下,娜娜才将事情的前后告诉了他。次日,娜娜的父亲便依法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案,并前往学校进行询问。而学校则认为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并表明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女生家长状告学校

  今年4月18日,由于一直得不到任何处理结果,娜娜的父亲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学校和加害人张山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女儿包括精神损害费在内的6900元。

  娜娜的父亲认为,该学校作为一所全日制学校,在周一至周五学校作为学生的被委托监护人,没有尽到全面的监护义务,且在学生遭受侵害时,学校不但没有及时告知家长,反而故意隐瞒事实,试图逃避责任。因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疏漏,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被告张山的行为使娜娜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因其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学校应相应赔偿女生

  记者:在学校教室内,学生发生性关系,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甘世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要是未成年人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学校还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只要受害学生追究责任,学校仍要担责。

  记者:假如是在放学后,学生自愿逗留学校而发生的事情,学校还该不该承担责任?

  律师:根据《学生处理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记者:在未成年人男子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若女方愿意,该男子能否构成强奸罪?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定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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