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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开瓶费要名正言顺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成都市餐饮业经营行为规范》已送交市政府审议

  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适量的服务费用。

  餐饮企业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时,有原材料变质、不合格;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如苍蝇、头发丝等);提供假冒伪劣、超过保质期的酒水或其他商品;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受损的,应按消费者合理要求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一般为该食品、菜肴、酒水价款的1倍。

  ……

  今年3月8日,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和成都市消协联合起草的《成都市餐饮业经营行为规范》被送交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审议,有望不久后出台。市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处副处长李传宝证实,他们已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但出台时间和方式暂未确定。

  赞成方

  自带酒水减少商家利润

  自带酒水客观上减少了商家的可得利润,作为补偿,商家收一定的“酒水服务费”未尝不可。

  ——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常务副秘书长陈锋

  “‘开瓶费’其实是‘自带酒水服务费’,它并不是开酒瓶的费用。”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常务副秘书长陈锋解释说,规范中规定的“服务费”是个综合概念。消费者走进餐厅享受的环境、服务、使用的器皿等都是商家花钱买来的,这些成本都来源于利润。有些商家把利润重心放在菜品上,有些放在酒水上。顾客如果在看重酒水利润的商家消费,自带酒水客观上减少了商家的可得利润。

  据陈锋称,成都地区餐饮业平均毛利润在55%左右,除去人工、房租、水电、燃料、税赋等成本,纯利润不到10%。“如果不让商家赚取适量的酒水利润,一些商家只得倒闭,这样对消费者、商家都不好。”

  反对方

  应采用市场手段来调节

  行业协会制定条款收“开瓶费”,这是一种不平等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成都市工商局宣教处副处长湛羚

  “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是没有道理的。”成都市工商局宣教处副处长湛羚认为,《消法》中已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没征得消费者同意收所谓“开瓶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对行业协会制定条款收“开瓶费”的做法,湛羚认为这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不应该照此执行的。

  湛羚称,餐饮店如果一定要收取“开瓶费”,首先应该在餐馆明示,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与消费者协商收取的金额。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那就可以收取,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就可选择不在这里就餐,“应该采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开瓶费’问题,不能一概说要收‘开瓶费’。”

  吃到苍蝇 赔偿有依据

  对于此次《规范》中规定的对变质食物的处罚措施,陈锋解释说,遇到菜肴有苍蝇等异物的情况后到底咋处理一直没定论,曾有消费者提出天价索赔,也有餐厅分文不赔,该《规范》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解决。

  对于赔偿1倍的额度,陈锋解释说《规范》规定的赔偿条件和金额,是征求了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意见后和市消协联合制定的,是符合实际的。

  同时,《规范》还规定,有故意或恶意逃单行为的消费者,餐厅可拒绝接待。“这主要是打击吃霸王餐的。”陈锋说,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对吃霸王餐的食客有权不和他交易。

  本报记者 李凌鹏

  同步播报

  两协会将共商“开瓶费”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获悉,他们近日会和省消协共同商量规范“开瓶费”问题。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执行会长何涛称,此次孔亮鳝鱼火锅店案的判决(本报昨日报道)已清楚表明,收“开瓶费”并没违法,接下来就是收费的合理性问题了。“我们想和省消协共同协商此事,制定一个让消费者和商家都满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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