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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行政复议报道]五步审理 依法行政“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4:3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记者李剑军 通讯员都正阳

  在行政复议中,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一般应具备五大要素,即主体、程序、事实、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实践中,保康县探索出了一条卓有成效的行政复
议工作法——“五步审理法”。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黄佳祥说,除不作为和行政赔偿案件外,该县所有复议案件都要按五步审理法逐一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都要视为行政行为错误,依法撤销、变更或责令部门自行撤销、变更行政行为。

  首先是审查执法主体有无相应职权,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是否合法。2001年,保康县交警大队对该县农机部门颁发牌照的农用车统统作出处罚,农用车主纷纷到县政府上访。县政府法制办立即介入,迅速将此次群体性上访变为复议案件,责成县交警大队和农机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经审查,发现农用车管理方面的红头文件“打架”,经复议和协调,最后交警方面停止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撤回了复议申请。

  其次,审查行政程序是否合法。2003年11月,县盐务局查获吴某贩卖私盐2.51吨,决定先行登记保存。按《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盐务局应于7日内也即12月4日以前作出处理决定,但该局直至12月9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就是处罚手续晚了几天吗?但县法制办毫不含糊,“程序违法就是违法”,最终撤销了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

  然后是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第四步是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看是否存在新旧法律、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冲突,有无适用法律及引用条款错误等。

  第五步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如在城关镇居民望某不服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望某因无证经销摩托车被工商局责令取缔、罚款2000元,但复议机关调查发现,望某开业前曾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但因收费过高而未办理,在工商部门处罚前5天,望某补办了营业执照,但工商局仍然作出了责令取缔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县法制办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以执法目的不正确、自由裁量明显不当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每一起复议案件,县政府法制办都坚持按法院行政审判的要求严格审查,对案情复杂、观点不一的案件,该办及时与法律专家、律师、法官探讨研究,保证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6年来,在保康县政府复议机关审理的178件案件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只有3件,就是这3件行政机关目前无一败诉。同时,该县行政诉讼案件和信访缠访逐年下降。去年全县行政诉讼案只有26件,仅为1999年的1/6。

  保康县政府办主任杨克万认为,对该县行政机关来说,“五步审理法”既是一面镜子,清楚地照出行政执法中的各种缺点、错误,更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紧箍咒”,不断推动该县行政执法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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