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将获刑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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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5:59 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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