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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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5:59 深圳特区报 | |||||||||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犯罪 各方争论激烈有待研究论证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各方争论激烈。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些专家认为,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孕妇对胎儿的性别有知情权,尽管我国不提倡,但将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弊大于利,不利于胎前教育,不利于优生优育。也有专家强调,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容易出现处罚不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