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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安全事故最高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6: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

  加重处罚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目前草案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规定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定胎儿性别仍属犯罪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各方争论激烈。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以待进一步研究论证。据新华社(短信代码:408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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