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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盗取储户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6: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银行卡在自己手上,却被告知账户已被他人挂失,卡上的1.5万余元被人盗取。由于协商未果,储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取款义务。昨日,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银行方面辩称,“只要输入密码正确,不管谁取钱,银行都视为为持卡人本人办理。”

  告状:我的银行卡被人挂失

  2005年10月7日,樊先生在农行重庆沙区支行开立了账户,存入现金1万余元。同年11月20日,因银行卡出了问题,樊先生便到银行换了张新卡。最后一次交易时,樊先生查询时得知,其账户尚有余额1.5万余元。约半个月后,樊先生去取款时,ATM机却不认这张卡了。工作人员告知,其所持银行卡是张已被挂失的废卡。“是12月11日挂失的,账上的钱已被取了。”

  “我的身份证并没有遗失,也没有外借过,别人要挂失我的卡,肯定是用假身份证办理手续的。”樊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的责任,要求对方赔偿1.5万余元。而银行方面却认为,责任不在他们,存款已被人取走,银行不可能为樊先生取钱。由于协商未果,樊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储户:银行未尽注意义务

  在昨日的庭审中,樊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银行应该履行取款义务”,并没有要求银行赔偿他被冒领的存款。经西南政法大学的笔迹鉴定,挂失手续上的签字不是樊先生本人所写。樊先生通过查看办理挂失手续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现,该身份证的住所地、发证日期、以及照片与自己的真身份证都明显不同,只有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相同。“银行没有拿假身份证与他开户时的真身份证复印件相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

  银行:只认密码不认人

  被告的代理人辩称,银行的义务是审查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没有能力审查身份证的真假。同时,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假“樊先生”先后3次输入了正确的取款密码,可以被视为是本人办理。“密码被别人知道,只可能是樊先生自己透露给了他人,责任在储户本人。”

  关于笔迹问题,银行方面认为,以前樊先生的妻子也帮他取过钱,在取款凭条上签的也是樊先生的名字。因此,虽然不是本人办理的,但只要能正确输入密码,即可被认定为本人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为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银行方面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录象,录像内容为:一男子假冒樊先生在柜台办理挂失并取款的全过程。法院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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