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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夫妇被判还款7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6:16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沸沸扬扬的足球明星范志毅欠贷案有了初步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范志毅和他的妻子李蒨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
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0年。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李蒨又以抵押人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做抵押,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交行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范的银行账户发放740万元贷款。

  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范志毅按约归还欠款并偿付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同时以登记抵押的房屋对相关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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