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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入户开始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7:2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25日讯(记者黄尚斌 特约记者黄培岳)今天下午,海口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海口市处置购房入户遗留问题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分局办证中心已经设立专门窗口进行受理,凡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和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务必于2006年6月22日前,到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办理入户和回原籍复户手续。

  凡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申报人凭《购房入户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书》、《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各分局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凡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到各分局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领取《海口市公安局不准予落户证明》,凭《海口市公安局不准予落户证明》、《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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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情形不能办理入户手续

  (一)申报购房入户者,其购买的房屋系非商品住房的; (二)按申报材料提供的地址,找不到相应的商品住房的;(三)将他人的合法商品住房作为申报人入户理由的(能提供购房者身份证明和随购房者共同生活亲属关系证明的除外);(四)截至2005年6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日为止,申报入户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海口,或非随法定监护人以购房入户为由申请入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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