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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新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7:5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王雅妮)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合肥市决定对2002年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中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记者获悉,目前,调整后的新标准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据了解,有关文件已下发至市拆管办等部门,新补偿标准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合肥市市长吴存荣要求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补偿标准,解决好困难群众、下岗职
工等弱势群体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同时也要求市国土、规划部门,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

  另据介绍,新标准实施后,原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中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见表1

  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见表2

  二、产权调换差价

  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见表3

  此外,对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营业房安置在:

  一层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其他非住宅安置在:

  一层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营业房安置在:

  一层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特别说明:上述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中的营业房安置在一层和二层的差价标准系安置在I类地区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若安置在II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I类地区基础上减少20%;若安置在III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I类地区基础上减少30%;若安置在IV类地区,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在I类地区基础上减少40%。其他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和营业房安置在三层以上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不随安置区域不同而调整。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政策性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2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2、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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