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单位秘密 暗中注册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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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4月25日讯一副总在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后,背着公司暗中注册了与任职公司经营范围几乎完全一样的新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认为,他的行为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近日一审判决该副总赔偿27万余元。 刘某被济南某机械公司聘为分管技术、生产的副总经理,年薪10万元。据了解,机械公司在聘请刘某做副总时,和刘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因个人原因不在公司工作
2005年10月,刘某在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后,便作为股东之一,私下投资4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与他任职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完全一致。并且,刘某还亲自担任了新公司的监事。 2006年1月,机械公司发现了刘某的违约行为后,认为刘某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却违反合同约定,私下注册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侵犯了公司的利益,遂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刘某赔偿济南某机械公司27万余元。 记 者 董 震 通讯员 李心阳 实习生 马之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