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一审败诉判还7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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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15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梁宗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范志毅、李蒨夫妇一案(见本报1月11日第8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余万元。
法庭上,原告先后出示与范志毅签定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交行有权要求范志毅立即偿还所有本金并支付利息,范志毅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若范志毅到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将涉案的川黄路商铺折价,或者通过申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