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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有新意加大惩治安全事故犯罪力度完善反洗钱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8: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记者王新友) 4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与刑法原相关条款规定相比,这份草案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与本次会议首次提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相衔接,完善了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针对目前刑法在惩治重大安全事故犯罪方面滞后的问题,二次审议稿补充修改了涉
及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条款,扩大了安全事故犯罪主体,将该罪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并增加规定: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不按规定报告或者谎报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与反洗钱法相衔接,二次审议稿还对刑法中涉及洗钱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二是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单位洗钱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在该条结尾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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