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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五大看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36 河北日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现合法化的行为。近
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着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仔细翻阅这部法律草案,五个方面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为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这无疑将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

  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惟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持有大量现金,对犯罪集团来说是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就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同时也便于走私和变现。

  为此,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草案规定,除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明确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草案严格规定了部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草案特别指出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邹声文 张宗堂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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