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年”再就业税收政策出台地税部门人士详解新旧政策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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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47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扬帆)国家“新三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于近日出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据了解,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对优惠对象、减免的税额、政策执行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调整。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请有关人士结合新旧政策进行了对比解读。 优惠对象:取消“安置比例”门槛为鼓励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取
优惠税额:“全免”变“定额”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来说,按照旧政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经审核,三年内免征所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而新政策明确,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经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定额内依次减免这些税费。据了解,按照江苏省统一标准,我市执行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享受优惠的再就业个人来说,按照旧政策,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根据新政策,这类个体经营户从今年开始,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这些税费。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纳税人实际应缴的各项税费采取“孰低”的原则,也就是说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按实际数额减免,超过限额的按4800元或8000元的额度减免。 优惠时间:企业、个人各不同新政策明确,对于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限未满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而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期限未满的个体经营者,原优惠方式停止,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减免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