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属“犯罪”有分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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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09:50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以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认为,为了遏制性别比不断扩大的势头,防止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这一条规定是必要的。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
一些专家认为,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孕妇对胎儿的性别有知情权,尽管我国不提倡,但将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弊大于利,不利于胎前教育,不利于优生优育。也有专家强调,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容易出现处罚不公。 <责任编辑:孙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