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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民工讨薪难 保障金为民工工资上“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2:0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一直是困扰社会的“老大难”问题。近日,笔者从市建委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了《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5月1日起,凡在宁施工企业必须按企业资质级别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保障金:为民工工资上“保险”

  《办法》所称的保障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其所有权仍属施工企业,动用保障金需经施工企业同意或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后动用。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民工工资时,可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障金来支付民工工资。施工企业申请使用保障金后,必须在90天内等额补足。

  金额:最高100万元,最低10万元

  保障金该交多少?《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障金缴纳额度按施工企业资质级别来确定。其中,总承包特级企业为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为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为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为2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为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为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为10万元。

  奖励:信誉良好可退还保障金近70%

  为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同时也为鼓励施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办法》第七条中规定,“施工企业缴纳保障金达到规定标准后,期满一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退还本企业保障金总额的20%;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每年分别退还余额的30%,但累计退还的数额最多不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金缴纳标准的70%”。

  处罚:限制经营行为,双倍收取保障金

  有奖必有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障金。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缴纳保障金。逾期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各类建设工程。而且保障金的支付情况要纳入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评优的考核内容。

  《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将按原保障金规定标准的2—3倍缴纳。

  管理:各司其职,做好服务

  据了解,该办法由市建委负责综合管理,市建设、建工、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参加实施,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施工企业民工工资的协调与保障工作。市建工局具体负责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支付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而且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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