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为何能立在警徽之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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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4:12 法制晚报 | |||||||||
位于安徽黄山市中心城区的市公安局办公大楼的楼顶设置了巨幅香烟广告,从去年8月起就遭到市民强烈批评。在市 政府网站的“黄山民声”上,不少市民发帖表示,市公安局此举严重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有损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的形象 。但是据新华社报道,至今该香烟广告几经改头换面后,仍然高高矗立在公安局大楼警徽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
但在笔者看来,违法广告之所以敢公然立在警徽之上,并且屡打不“倒”,根本原因应该在于广告法相关罚则的缺失 。不是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但在 “法律责任”一章中却没有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这也就是说,面对不听话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或名胜 风景点,广告法拿他们没辙。试想,要是广告法明确规定,谁违反这条规定,轻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 责任人要撤职查办,那么黄山市公安局还敢知错不改吗?显然,修改广告法,封堵这个漏洞势在必行,否则类似的闹剧就还会 上演。 海蓝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