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让收入为生命“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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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4:45 新民晚报 | |||||||||
据报道,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近日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新标准”的要点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以死者生前职业作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较之过去受到公众强烈质疑的“城乡二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重庆市“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的个案;从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的“安徽标准”,到此次“山东标准”,近年来出来的一些赔偿办法,也仅仅是围绕着受害人损失了多少直接费用、或丧失了多少预期收入作为解决之道,而很少去关注一个家庭失去一个成员对整个幸福家庭的生活状态的影响,以及他们失去的精神利益。有过事故处理经验的人或许都听过死者家属的哭诉:给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宁愿他能活过来!这并非死者家属漫天要价的序言,如果我们能用自己的良知去感知这种心情,我们应当能理解这种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一个农民工的孩子失去了父亲,和一个企业家的孩子失去了父亲,我们能够以不同的金钱来予以量化吗? 在对“山东标准”的众多质疑声中,我们不想一遍遍重复“生命无分贵贱”的常识。“山东标准”虽非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但此种违背法治基本精神的行业内部规程在基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中,却有着等同甚至超越法律的效果。“指引”是法的功能之一。一旦“山东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后果将会如何呢? 新京报(吴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