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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鉴定胎儿性别 是否“犯罪”未有定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7:12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各方争论激烈。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以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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