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性质十分恶劣 拟用重刑处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6:38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可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许多常委会委员表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草案应当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王云龙委员认为,与其他条款相比,目前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规定量刑
“个别地方曾经发生过矿难后隐瞒不报、销尸灭迹的恶性事件。”王祖训委员说,“采取这样的手段隐瞒事故,性质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无疑太轻了。对主要责任人应该加重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除对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外,还对其他一些有关安全事故的条款作出了修改。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目前草案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看,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减弱了刑法的震慑力。“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在不少地方,当地政府已经责令一些矿井停产,甚至用炸药把井口炸了,但矿主为了赚钱,又去偷偷生产。”王茂林委员说,对这样的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使其倾家荡产,更要依法从重判刑。 前来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建国说,今年新疆发生了一起矿难,死了80多个人,后来发现这是一个“三无”煤矿,完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如果仅仅判这个煤矿老板7年,确实太轻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