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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丈夫受贿109万元 徐国健之妻被判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7:53 扬子晚报

  厦门电据海峡都市报报道,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中共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之妻涉嫌受贿、转移赃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徐国健之妻沈秀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沈秀如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24.8101万上缴国库。

  沈秀如,今年62岁,是原南京市粮食局工会主席。2000年上半年,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到沈秀如南京市五台花园家中欲向徐国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沈秀如夫妇行贿,沈秀如明知徐国健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忠良销售煤炭提供了帮助,仍同意收受,并与张忠良商定以张的名字到证券公司开户,将钱存入股票账户送给沈秀如炒股,徐国健在场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张忠良在华泰证券公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申请开立股票账户后,将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电话委托书等股票资料交给沈秀如。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张忠良先后6次往该股票账户共存入人民币109万元,沈秀如将张忠良大部分注资之事告诉徐国健。2004年6月,徐国健案发,张忠良害怕行贿事情败露,遂采用重置密码的方式取走该股票账户中的现金31万元及抛售全部股票所得53.1899万元共计84.1899万元。沈秀如炒股造成亏损人民币24.8101万元。案发后,上述84.1899万元赃款已被追缴并在徐国健受贿案中被生效判决上缴国库。

  2004年4月,沈秀如根据徐国健提出的将家中部分受贿赃款进行转移的建议,从家中整理出人民币300550元等财物,交给一位朋友保管。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被追缴并在徐国健受贿案中被生效判决上缴国库。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沈秀如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秀如明知徐国健让其转移的是徐收受他人贿赂的赃款,仍积极配合并帮助转移人民币300550元,其行为亦已构成转移赃物罪。(江荣义周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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