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5月起餐饮业不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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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8: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4月26日专电 (记者 马杰) 5月1日起,江苏的消费者将不再受餐馆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约束。这是记者从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了解到的消息。 根据这两家协会日前对外公布的《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从5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消费者就餐不得自带酒水一直是餐饮业默认的行规,而同样的酒水,通常餐馆饭店的价格要比超市高出50%甚至更多。《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首次在江苏省内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江苏餐饮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据介绍,对于在实际经营中违反这一规定的餐馆饭店,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业内批评通报;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或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