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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严格界定失业保险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9:11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实习记者 窦仲 通讯员 孙鹤) 有7种情况将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进行失业登记。此外,凡未经职代会同意,欠职工“养老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企业,都不得裁员。近日,我省下发文件,不仅严格界定了失业保险的“准入”,还对企业裁员行为进一步规范。

  7种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新近规定,对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实行“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捆绑征收。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各类私营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都是近期“拉网式”排查的重点对象。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7类人群不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也就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见下表)。

  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失业保险不欠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处于失业状态,应允许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裁员要有方案并报批

   如果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但如果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确需裁员的企业,必须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提前30日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规范裁员。

  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能依法补缴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
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此外,裁员单位需要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取。如果企业录用失业1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的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则可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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