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严格界定失业保险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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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9:11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瑾 实习记者 窦仲 通讯员 孙鹤) 有7种情况将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进行失业登记。此外,凡未经职代会同意,欠职工“养老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企业,都不得裁员。近日,我省下发文件,不仅严格界定了失业保险的“准入”,还对企业裁员行为进一步规范。 7种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我省新近规定,对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实行“养老保险费”与“失业保险费”捆绑征收。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各类私营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都是近期“拉网式”排查的重点对象。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7类人群不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也就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见下表)。 企业改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失业保险不欠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处于失业状态,应允许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裁员要有方案并报批 如果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可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但如果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确需裁员的企业,必须制定裁员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提前30日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规范裁员。 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能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此外,裁员单位需要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取。如果企业录用失业1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的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则可以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