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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两种情况驾驶员有权“拒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27 江南晚报

  ●首次立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可有偿使用●“黑车”最高可处罚10万元

  新修订的《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人士对《条例》修订后的新变化作了解读。

  老“条例”:与上位法出现相悖之处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1996年9月1日实施的。有关人士介绍,在这10年期间出租汽车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已发展到4680多辆。其中,市区3840辆,江阴和宜兴共有841辆。同时,全市发展了11家车辆租赁企业。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主体、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要求、违章处罚等作了新的规定,原《条例》在不少地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时,如今乘坐出租汽车的市民越来越多,对出租汽车规范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也是亟待修订《条例》的重要原因。

  经营权:首次立法规定可有偿使用

  修订后的《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同时,明确了有偿使用所得费用的使用去向,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人士分析,多年来,由于没有明确的地方法规为依据,有关部门无法统一出租汽车的“身份”,造成部分经营权是有偿使用,而大量的是无偿使用;有的经营权是有年限的,有的是无期限使用的,形成不公平竞争。

  有关人士认为,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是一种公共有限资源,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或时间段内,许可数量上有一定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自由调节,必须通过有偿使用等方法进行宏观控制。无锡从1997年起,已对新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了有偿出让,但新老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使用方式一直无法并轨。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可实行有偿使用,这意味着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以后要并轨,实施统一标准。

  从业资质:实施“三证一卡”制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从事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驾驶员的资质,实施“三证一卡”制,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化的申领条件。其内容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不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领取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管理机构对这类驾驶员还将统一配发上岗服务卡,以便社会对驾驶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对从业的驾驶员取消了户籍限制,放宽了女性的驾驶年龄,规定男女年龄在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都可以从业。对客运、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高从业门槛,明确规定要具有50辆以上的运营车辆或相应的资金。

  打“黑车”:立法对“犯规”者重罚

  有关人士分析,针对客运、货运市场上“黑车”、“克隆车”、私下倒卖车牌等违法屡禁不止的现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提出了“三个禁止”。即禁止无经营资格证、运营证和司机资格证的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运营证和司机资格证;禁止在非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

  对“犯规”者,首次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关人士介绍,对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运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但无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买卖资格证、运营证,或者出租驾驶员资格证的,收缴其有关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有的合同中“责权利”不明晰,有些经营者从中把市场风险转嫁给从业者。有关人士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中,首次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格式的车辆承包运营合同。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有序、规范、文明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

  司乘关系:两种情况驾驶员有权“拒载”

  《条例》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拒载”的衡量标准,保留了乘客、用户可以拒绝支付车费的相关条款。同时,增加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的新条款。有关人士介绍,新增的主要有两条:一是无人陪同、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二是出市境或者夜间出市区、去偏僻地区时,不按照规定随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查报站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车司机有权拒载。(记者郜国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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