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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1:47 扬子晚报

  4月26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太原警察故意伤害致死北京警察案一审宣判。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刘利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传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9年不等。

  此外,刘利民等九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
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21万余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3日20时许,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刘利民与驾驶丰田吉普车的李忠义(男,47岁,北京市朝阳分局巡察支队民警)等人在太原市桃园北路与水西关街十字路口附近,因车辆被挡而发生争执。刘利民心存不满,欲报复,遂跟踪李忠义所驾驶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吉、安胜利,后张吉纠集被告人赵云钢、朱燕军、郅慧成、汪涛,安胜利纠集被告人周传全、郑惠忠先后来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

  刘利民等人在新唐都大酒店寻找李忠义,后于当晚20时50分左右,经刘利民指认,张吉、安胜利、周传全、赵云钢、郑惠忠、朱燕军、郅慧成、汪涛在太原市桃园南路2号冶金厅招待所门洞内,将李忠义拦截并进行殴打。其间,周传全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木板断裂;安胜利、朱燕军分别用木棒、铝合金管击打李忠义。后九名被告人逃离现场。李忠义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05年5月6日、10日,被告人刘利民、汪涛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民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周传全、郑惠忠、朱燕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周传全持木板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法应予以惩处。

  李忠义的妻子赵女士在宣判后对记者说:“我一定要上诉。”她说,法院已经认定刘利民不属自首,就没了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刘利民家属在判决前向法院交了5万元赔偿款,就是判决中的“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此前法官曾询问她就赔偿部分是否同意调解,她坚绝拒绝了。

  赵女士认为,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的条件应该是和被害人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一致,且能积极赔偿。赵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是为了调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但本案未达到这个效果。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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