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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7年缺少震慑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4:17 法制晚报

  “个别地方曾经发生过销尸灭迹的恶性事件”多数委员建议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张旭东邹声文)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 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针对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可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许多 常委会委员表示,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性质十分恶劣,草案应当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王云龙委员认为,与其他条款相比,目前草案有关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规定量刑比较轻。“瞒报、谎报是出于主观 故意,而且瞒报、谎报贻误抢救,扩大了损失。老百姓对这种行为十分痛恨,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

  “个别地方曾经发生过

矿难后隐瞒不报、销尸灭迹的恶性事件。”王祖训委员说,“采取这样的手段隐瞒事故,性质 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无疑太轻了。对主要责任人应该加重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除对瞒报、谎报

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外,还对其他一些有关安全事故的 条款作出了修改。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目前草案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但总体上看,草案对重大安全事故 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减弱了刑法的震慑力。“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 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在不少地方,当地政府已经责令一些矿井停产,甚至用炸药把井口炸了,但矿主为了赚钱,又去偷偷生产。”王茂 林委员说,对这样的人,不仅要在经济上使其倾家荡产,更要依法从重判刑。

  前来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建国说,今年新疆发生了一起矿难,死了80多个人,后来发 现这是一个“三无”煤矿,完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如果仅仅判这个煤矿老板7年,确实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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