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二上公堂索赔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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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5: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代言不免费收费不能少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报道:未经本人许可,就将刘德华的头像打在化妆品的外包装上,还用“华仔”两字给化妆品命名。刘德华将广州市白云区3家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昨日下午,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刘德华“代言”洗发水 2004年1月,上海的歌迷发现,当地有人销售一种名为“华仔”,并在外包装上印有刘德华头像的洗发水。刘德华在内地的维权公司调查后发现,该系列洗浴用品的生产商为广州市白云怡和化妆品厂。 2004年12月,刘德华的律师在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的陪同下,前往怡和化妆品厂,一次性购买了“华仔”洗发露、沐浴露等多套,并取得该厂洗发露宣传单以及纸袋。公证人员在现场收到广州好怡美日化有限公司一名股东的名片,而销售场地又属广州立倩化妆品公司所有。这样,侵权公司就由1家变成了3家。 索赔200万元一审败诉 刘德华方面认为,3公司属于共同侵权,将3者告上白云区法院,索赔20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白云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怡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在其产品的赠品、宣传单以及附送的包装袋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洗浴系列产品已取得“华仔”牌商标合法的使用权,因而没有侵犯姓名权。另外两家公司均和此案没有关系。 2005年12月17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怡和化妆品厂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在华仔牌洗浴系列产品中的印有刘德华肖像的赠品、附送产品包装袋和宣传单张,并在《南方日报》上向刘德华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刘德华提出的200万元赔偿要求,原审法院以刘德华提出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刘德华方面不服判决结果,再次上诉。 二审索赔数额依然不变 在昨日庭审中,刘德华的代理人反复强调以刘德华今日的声誉,代言广告绝对不可能免费,并认为为商品进行宣传应该收费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并不需要另行举证,因此依然索赔200万元。 怡和厂方面认为,他们并没有对刘德华的名气造成贬损,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他们不同意200万元的赔偿数额。 (含辛/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