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4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到,1月1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该规定对多个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 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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