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居室眺望权 拒绝十万元“利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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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5: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指出在室外平台区域设大型广告牌应征得业主同意 本报上海电一块面积近50平方米的广告牌出现在张小姐的窗外,她状告竖立广告牌的公司,要求对方拆除。张小姐捍卫的是自己的眺望权,而公司则以得到行政部门批准相抗衡。法院一审判张小姐败诉,记者昨天获悉,上海二审法院改判,认为竖广告牌除应取得行政部门批准,还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现居德国的张小姐在上海市的一大厦7C室有套房子,窗外视野开阔。去年1月,中海公司传真通知张小姐的房客,提出要求安装广告牌,并很快着手施工。张小姐随即赶回上海,发现房屋东南面平台外镂空的网状广告牌将视野完全遮住。房客也于当月底解约离开,房屋陷入空置状态。 在张小姐提出异议后,中海公司提出给予10万元的补偿,但张小姐未能接受,她不愿以10万元的代价牺牲眺望权。 一审中,张小姐的律师提出,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人,享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中海公司则表示,上海市容环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规划管理部门都下发了文件,广告牌的手续和证本资料均完备。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眺望权尚无明确规定。张小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但法律适用不当。中海公司在张小姐室外平台区域设置大型广告牌,除应取得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还应征得张小姐同意。法院终审判决,中海公司应拆除广告牌。(阮巍肖雷) (卓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