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告业主得业委会点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5:2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孙莹)因认为物业公司多收了电梯费,海淀区世纪城小区业主曹女士等四人拒交物业费、供暖费及车位管理费近70000元,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业主的律师在法庭上援引《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认为,在没有业委会督促其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起诉业主。这一条款首次在物业纠纷中被提出使得这起物业告业主欠费的官司显得与众不同。
被告之一曹女士是世纪城小区的业主,购房已6年了。物业公司诉称,曹女士已经拖欠物业费、供暖费及车位管理费等共计36000余元,经多次催缴无果。对于欠费的事实,曹女士不予否认,她表示欠费是因为物业多收了电梯费。“物业要求我每年交电梯费4800余元,而业委会同样依据‘发改委196号文件’计算,一年只应交900余元,相差太悬殊了!” 在法庭上,业主的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业主律师称,根据物业条例规定,业委会应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物业和单个业主签订合同。因此,物业公司只能起诉业委会,不能起诉业主。所以,“67条”写进物业条例时,曾备受物业公司欢迎,该条款赋予了物业公司起诉单个业主的权力,但必须满足条款中的前置条件。此外,律师还要求物业公司提交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及达到标准的证据。 物业方对业主方的说法不以为然:“物业提供的是整体性的服务,欠费业主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设置67条的意义是规定业委会的义务,即防止单个业主的违约行为,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物业公司的律师表示,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欠费的业主也可能是其中一员,让他们来批准物业能否起诉业主是不合理的。“物业告业主的案子很多,律师、法官都没看到67条吗?这不过是炒作罢了。”J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