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委会:义务教育应当明确不收学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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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9:19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报道 据中新网消息,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常委会汇报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指出: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法律委员会提出对该法的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中说,对修订草案中的“逐步免收杂费”的问
蒋黔贵说,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蒋黔贵称,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一个基本特征,义务教育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九八六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记者 孙宇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