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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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20: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孟娜许林贵)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相关条款,以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汇报时说,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
因此,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被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与此同时,教育部长周济27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时透露,2004年中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已达到640多万,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有2200多万。 到2004年底,北京市已接纳28.8万名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就读,其中21万名在公办学校,占74%;在浙江杭州、义乌等市,这一比例超过了90%。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人口子女近80万名,其中52万名在公立学校就读。上海、天津、浙江、陕西等地都出台了具体政策。与此同时,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各种教育问题,教育部正在组织力量加强跟踪调查和政策研究。(完) 相关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