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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定点医院不得拒收流浪病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21:08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4月27日电(记者沈汝发)流浪病人的救治一直是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一大难题。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对流浪病人救治过程中,存在着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造成部门互相推诿,甚至发生医院
丢弃病人的恶劣事件,致使流浪病人生命权益缺少必要的保障。

  福建省出台的这一实施意见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根据该实施意见,有关部门将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属地救治。凡发现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

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

  实施意见要求,如果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遇到流浪乞讨病人,则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再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实施意见还对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四个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对建立有关部门协调有序的救治工作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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