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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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1:05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相关条款,以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汇报时说,有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因此,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被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