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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充协议内容要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1:44 华夏时报

  明显偏向开发商的补充协议将被判无效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今后,房地产售房单位必须在其售楼处明示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签约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等内容。

  昨天,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相比较过去要求开发商
必须公示“五证”外,此次通知首次要求将补充协议内容也进行公示。据介绍,由于补充协议属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签订的内容,公示将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购房者的利益。市建委要求,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直接删除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对合同示范文本中可选择的内容及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此外,对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如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则该补充协议为无效协议,仍以主合同为准。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有违规行为并造成购房人损失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对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或对该项目的预售许可和网上签约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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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6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商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必须在15日内进行整改,否则开发企业将被冻结不低于一个月的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网上签约手续。

  昨日,市建委表示,北京将加强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从6月1日起,对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的企业违规信息、信访投诉、网上违规投诉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各大媒体曝光的企业违规信息,管理部门将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违规行为整改。在15日内,如果项目整改不合格,市建委相关部门将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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